《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公证法律服务中涉及亲属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亲属关系公证,二是继承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旨在证明申请人和关系人之间存在何种亲属关系。一般在出国探亲、旅游、定居以及在国外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教育、医疗等事务时,国外的相关机构会要求提供亲属关系公证。
办理亲属关系需要提供申请人和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和关系人的亲属关系可以在户口本上清晰地体现,则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往往涉及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以及公司股权等重大财产,因此继承公证的法律程序更为严谨和复杂。公证机构需充分了解被继承人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详细情况,而这些情况通常在被继承人生前的人事档案中有详细记录。
公证员在去档案部门核实时,经常发现被继承人有多段婚姻,多个子女,导致继承公证的程序发生变化,例如重新提供证明材料,终止公证等等。所以,依靠单一的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能反映被继承人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详细情况。这也是为什么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提供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人事档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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