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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新规进一步区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政处罚种类设置影响期限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6 00:03:00    

观点网讯: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表示,《办法》本次修订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进一步区分行政处罚种类设置影响期限,对相关人员流动、提拔作出限制。

一是对警告、通报批评及罚款类行政处罚设置一年影响期。规定拟任人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申请;现任高管人员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金融机构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高级职务。

二是对禁业类行政处罚额外设置五年影响期。规定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三是对取消任职资格类行政处罚,按照处罚明确的期限执行。规定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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